2010年6月10日,对住在高密的任某和台某来说是最为黑暗的一天,这天晚上,他们上大二的儿子任某某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别克车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孙某更是肇事后弃车逃跑。经警方调查后发现,肇事车辆是孙某从朋友王某处租车公司而来,而王某也是从租车行租来的,最终死者父母将孙某、王某、车主及租车行共同告上了法庭。
出事前给父母打电话
去年6月10日晚9时10分许,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任某某从打工
单位领完工资后,准备去北院宿舍给家里打电话。在学校门口前穿过马路时,一辆沿抚顺路西向东行驶来的蓝色别克凯越轿车开了过来,司机没来得及刹车将他撞飞。据目击者介绍,肇事司机踩了刹车,但因雨后路滑,轿车冲出10多米才停下。任某某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11小时后,民警在李沧区某超市内将孙某抓获。
肇事车辆被二次转租
经调查后得知,肇事车辆是挂靠在某租车行向外出租的,车辆的所有人是该车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表示,自己将车租给了朋友王某,对于车辆为什么会在孙某手中不得而知。王某承认自己将车辆进行了二次转租租给了孙某。据了解,王某将车租给孙某时并没有审查相关资料,对于孙某是否有驾驶证没有核实。死者父母认为,除了肇事司机孙某外,王某、王某某和车行都造成了此次的悲剧,要求孙某、王某、王某某和车行进行赔付。
租车行知道孙某租车
记者从原告提交的笔录证据中得知,孙某称自己之前也曾通过王某在该车行租过一辆车,后来因为车况不好就将车还了回去。但是第二次租车时,自己拿着王某的身份证以每月3200元的价格直接在车行办理了租车手续。另外该车行的一名员工也证实租赁第二辆车以及后续付费均是孙某到车行办理。但车主王某某称,自己的确将车租给了王某,孙某只是到车行交钱而已。王某来租车时,自己审查过他的相关资料,没有问题才将车出租,孙某只是通过王某租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和自己及车行并没有关系。
四方都应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时认为,无证司机孙某驾驶车辆肇事,导致大二学生任某某死亡,因此其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孙某从王某处租借车辆后,独自按期到租车行交纳租金并多次更换车辆,以此判断孙某是该车的实际使用人,租车行在孙某没有王某委托协议手续的情况下接受其交纳租金,并提供换车服务,也表明车行已经认可孙某为实际使用人。租车行在车辆出租过程中没有履行检查核实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外王某某既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也是租车行的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而王某在孙某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他使用也需担责。经法院二审后最终裁定,孙某、王某、王某某、车行及保险公司共同赔付46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11万元之外,剩余款项由四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