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长乐务工时,欠下一家租车店3万余元租车费。被店主逼债后,无力偿还的刘某在朋友的指点下,从另一家租车店骗走汽车还债。 日前,经平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3年零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罚金。
刘某在长乐务工,为了工作方便,他向当地一家租车店租车代步。一年多后,刘某欠下该店3.4万元租车费。刘某无力偿还这笔钱,店主不断追债,刘某只好向朋友阿康借钱救急。
阿康帮助刘某四处联系,找到愿意借钱的阿宁,但是阿宁要求刘某提供物品作为抵押。为了能尽快拿到钱,他再次打起“租”车的主意。
去年2月9日,刘某到长乐另一家租车店,向老板蒋某租下一辆本田雅阁小车,他将该车开到平潭。为了让阿宁信任自己,刘某伪造了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阿康出具证明,谎称刘某就是车主蒋某。刘某将小车抵押给阿宁,借得4万元钱。
随后,刘某用这笔钱偿还了债务,并支付给阿康好处费后,携带余款潜逃。成都租车店老板蒋某因为刘某逾期没有归还租赁的车辆,通过该车 的车载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并报警。警方扣押了该车,并返还给蒋某。经评估,这辆小车价值12万元。
去年12月30日,警方在长乐抓获了刘某。